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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惩!一名农民因在牛饲料中掺入“瘦肉精”,被判十年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新

2025-11-06 11:53


极目新闻记者 姚云 11月5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7起典型案件,其中包括检察机关查处的非法添加“瘦肉精”案件。商河县检察院、公安局、农业农村局将瘦肉精粉用来喂牛并对外出售。经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食品技术研究所、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测试中心、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,王某农场的32头牛中检出瘦肉精。此外,王某某还帮养牛户张某某、刘某某(另案)购买了四袋(每袋50公斤)含有“瘦肉精”的小物质供其使用。经检查,张家有50头牛刘某的养殖场被发现含有瘦肉精。 2024年9月,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。 2024年10月,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以生产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,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33万元。一审判决宣判后,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上诉。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检察机关认为,本案养殖、生产、销售等环节的涉案人员呈现家庭特征,长期饲养行为、主动接触“瘦肉精”生产渠道等主要特征将受到严厉的处罚;涉案金额少、犯罪情节较轻的,根据认罪态度,无条件考虑量刑建议;对于只从事辅助工作且身份未成年的家庭成员,不追究刑事责任,以确保其违抗并受到应有的惩罚。同时,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配合,推动行政机关组织开展对涉案82头肉牛的危险处置工作,减少有害食品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损害和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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